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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祥律师独作仲裁员买卖合同纠纷裁决书

发布时间:2014/6/16 15:00:14  分享到:

        〔2011〕东仲裁定字第231号
 
申请人:新发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县垦利镇黄店村
法定代表人:李新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波,山东广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宇航,山东广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景津压滤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经济开发区晶华路。
负责人:姜桂廷,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新发药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景津压滤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于2011年6月17日向本会申请仲裁。
申请人称:2011年1月10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编号为XFSB201101-5《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购买型号为200 ㎡的隔膜压滤机2台,共计价款93万元。同时约定“12、验收:由买卖双方按国家相关标准及合同技术协议对质量、规格、性能的要求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双方签署验收合格证明单”。若质量不符合要求,卖方应在七日内予以免费更换,否则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卖方退还买方已支付的货款及利息,并按合同总价款的 30%向买方支付违约损失赔偿金。 12.2、设备安装完毕两周内开始调试验收,验收合格后由买卖双方签字确认。2011年1月17日签订了《新发药业有限公司XAZG200/1250- UK自动厢式隔膜压滤机技术协议》,对该设备的特性、主要规格和技术参数和结构功能进行了说明。2011年2月24日申请人对约定的隔膜压滤机进行了开箱检查验收,设备外观验收合格。之后,申请人在对该设备连续使用5天后,出现鼓膜板内水结冰的现象,致使鼓膜板破损。后申请人联系到被申请人协商解决设备出现的问题,被申请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其修理、更换等义务,至今设备仍不能正常使用。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双方约定的仲裁条款,特向贵委申请仲裁,请求:1、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1年1月10日签订的《买卖合同》。2、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已支付的货款883500元,并支付利息 13380.3元,向申请人支付279000元的违约损失赔偿金。3、本案仲裁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2011年7月20日,申请人向本会申请撤回仲裁申请。
本会认为:申请人要求撤回仲裁申请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撤回仲裁请求。
案件受理费、处理费9278元,由申请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