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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上网新司法解释呈现五大亮点 生效裁判文书不上网才要审批

发布时间:2014/6/9 16:10:06  分享到:

裁判文书上网新司法解释呈现五大亮点
生效裁判文书不上网才要审批
 

法制日报——法制网 发布时间:2013-11-29
 
本报记者 袁定波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规定将于2014年1月1日起实施,届时,最高法于2010年11月21日公布的原有规定将同时废止。

  “与2010年规定相比,仅有15个条文的新司法解释呈现出5大变化。”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在今天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指出,这5大变化包括:将符合条件的裁判文书上网要求由“可以”改为“应当”;将生效裁判文书“上网审批”改为“不上网审批”;强调当事人实名公开;要求上网文书原则上不得修改、更换和撤回;明确中国裁判文书网作为各级法院文书上网的统一平台,方便公众检索和查阅。

  调解结案的不在上网之列

  裁判文书是承载全部审判活动、体现审判结果的“司法产品”。确保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全面性,有助于满足公众对司法的知情权,接受公众对司法的监督。

  据了解,为避免对裁判文书的选择性公布,司法解释明确要求,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以调解方式结案以及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4种情形外,生效裁判文书均应当在互联网公布。

  针对为什么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文书不上网问题,最高法司改办主任贺小荣解释说,调解书是当事人之间对私权处分的结果,是一种自治。在调解方式结案的文书当中,不体现法官的心证和裁判过程。此外,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公众可以查阅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但是没有调解书,所以在司法解释中,没有把调解书列入互联网的公开范围。

  对于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的审定程序,司法解释规定,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认为裁判文书具有上述不宜在互联网公布情形的,必须提出书面意见及理由,经过部门负责人审查后报主管副院长审核确定。为防止拖延性公开,司法解释还明确,裁判文书生效后7日内必须按照司法解释要求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

  司法解释还对裁判文书的一致性做出明确要求。除依照司法解释要求进行技术处理的内容以外,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应当与送达当事人的一致。除因技术原因造成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与送达当事人的不一致以外,不得进行修改或者更换;没有法定理由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得撤回。

  实名公开增群众防范意识

  “司法解释对于确保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的真实性做出明确要求。”孙军工指出,司法解释强调当事人实名公开。除一些特定案件外,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应当保留当事人的真实姓名或者名称,以满足公众获取真实信息的需要。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保留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真实信息,能够更好地保障公众行使知情权和监督权,也有利于促进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实名公开也是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做法。

  “当然,实名公开自然人的姓名,可能会对其生活、学习、就业带来一定影响。”孙军工解释说,为平衡公众知情权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隐私权和其他个人信息安全之间的利益关系,司法解释明确了进行匿名处理的3种情况,分别为: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且不属于累犯或者惯犯的被告人。累犯或者惯犯被告人的危险性相对较大,实名公布其姓名,能够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

  司法解释还要求,对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等个人信息,未成年人的相关信息,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进行删除处理,充分保护相关个人的合法权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