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百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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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百祥律师事务所

收结案管理办法

 

一、为进一步规范业务管理,统一收案和结案,根据《律师法》和《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所实行统一收案,由分管合伙人把关,具体做法如下:

1、承办律师接受法律服务业务时,先领取并填写合同和案件收结案表,报分管合伙人审批后交行政内勤,由行政内勤进行利益冲突检索,符合收案条件的,在委托合同上加盖公章,待委托方在合同上盖章后,将委托合同原件和案件收结案表交行政内勤保管。如遇特殊情况需借用已盖本所公章的空白合同时,承办律师应报分管合伙人或主任签批,并由行政内勤登记和承办律师签字后方可借用,但承办律师应在一周内或出差回来后二天内归还空白合同或交回委托方盖章后的合同原件和案件收结案表。

2、对来所委托办理法律事务而未指定律师的客户,由分管合伙人负责接待、商谈,并根据具体情况指定承办律师,确定收费额,办理相应的收案手续。

3、财务出纳应经常性检查律师费的进帐情况,及时将已汇付进帐的律师费情况反馈给承办律师,对应收而未收费的案件,应督促承办律师及时收费。

需要出具事务所公函的诉讼案件,行政内勤应在核实律师费已进帐后开具事务所公函。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先开具事务所公函的,承办律师应书面承诺保证按委托合同约定标准在一个月内收进律师费。

4、承办律师协商收费,对下列案件有权自行减少收费:(1)顾问单位的案件,可以按不低于标准收费的80%收费;(2)当事人特别要求一、二审及执行阶段一条龙服务的案件可减收,实行合并收费,收费总额不得低于一审标准收费额,但在合同中应予以约定。

5、律师承办案件应有偿服务和合理收费,除顾问合同约定或以前的代理合同约定免费外,原则上不承办免费案件。确因特殊情况需承办免费案件时,应填写免费申请报告,并报分管合伙人和主任审批同意。

6、退费应符合下列情形:(1)承办律师要求辞去委托,无其他律师替代,且委托人同意;(2)委托合同规定的退费情形。退费时,承办律师应填写退费申请报告,由分管合伙人审核后报主任审批,承办律师应妥善处理好案件材料的交接手续。

三、本所实行统一结案,由分管合伙人把关,具体做法如下:

1、承办律师在收到裁判机关的判决书、裁定书或其他可结案的法律文件30天内,写好办案小结,依照档案管理制度整理好案卷后交行政内勤装订。

2、行政人员应将装订后的案卷报分管合伙人结案审批。由分管合伙人签署同意结案意见后交回行政内勤进行结案登记、归档和保管,行政内勤应及时将结案情况告知财务出纳。不符合结案条件的,将案卷退回承办律师。

3、所有案件年末清查归档一次,当年未结案件顺延至下一年度。

四、本办法自201811 日起实施。   

 

山东百祥律师事务所

投诉查处制度

 

         本所依据山东省司法厅《投诉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处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制度

一、本所成立投诉处理小组,由本所主任、分管业务合伙人和分管行政人事合伙人组成。

二、接待投诉范围:

(一)代理工作不尽职。

1由于律师的原因未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完成当事人委托的代理事项;

2律师在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存在工作失误的;

3律师在代理诉讼工作中未经委托人的同意没有出庭参加诉讼的;

4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应当调查取证而没有调查取证的;

5律师在代理工作中其他不尽职的行为。

(二)违反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的行为。

(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接待投诉处理程序

   (一)专人接待:本所行政人员或律师接到当事人投诉后,如果当事人有误解的应耐心解释,当事人不接受当事律师或接待人员解释的,应立即向分管合伙人汇报。

   (二)认真调查:主管合伙人或行政主管应对当事人投诉情况进行核实,并通过查阅案卷,听取当事律师意见,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在了解事实明确责任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回复当事人或提交投诉处理小组进行讨论。

   (三)及时处理:对受理当事人投诉一般应在三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四、经投诉小组调查核实后,确属被投诉律师违规、违纪的,事务所将依据律师行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向投诉人告知处理结果。如属于重大的违法乱纪行为,按照本所《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的相关规定,应向相关的主管部门请示报告。

    东营市司法局投诉电话:      0546-8336971

东营市律师协会投诉电话:    0546-8319175

山东百祥律师事务所投诉电话:0546-8260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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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执业纪律

 

一、律师受理案件及收费

1、不得私自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承办法律事务。

2、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报酬或其他费用。

3、不得违反律师事务所收费制度和财务纪律,挪用、私分、侵占业务收费。

二、律师在参与诉讼和仲裁活动

1、不得违反审判庭和仲裁庭纪律,扰乱审判和仲裁程序。

2、不得采用歪曲事实、曲解法律,伪造证据等手段妨碍纠纷案件的处理。

3、不得向司法、仲裁等人员行贿,或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

三、在与委托人和对方当事人关系方面

1、不得在明知委托人动机和行为是非法的,不道德的或是有欺诈性的情况下,仍为其提供帮助。

2、不得对委托人授权代理的法律事务无故拖延、玩忽职守,草率处理。

3、不得泄露在执业职务中得悉的委托人的隐私秘密。

4、不得在未征得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接受对方当事人办理其他法律事务。

5、不得非法阻止和干预对方当事人的代理律师的正当活动。

四、在处理与其他律师关系方面

1、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损害其他律师的威信、声誉。

2、不得竟相压价收费或不收费,给委托办事人员回扣费,劳务费。

3、不得借助与某些行政机关的关系对某系统某行业的法律事务垄断。

4、不得采用其他不正当的竞争手段。

 

 

山东百祥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道德规范

 

第一条  律师应当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信念,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的本质属性,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

 

第二条  律师应当始终把执业为民作为根本宗旨,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服务,通过执业活动努力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认真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自觉承担社会责任。

 

第三条  律师应当坚定法治信仰,牢固树立法治意识,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切实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在执业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履责,尊重司法权威,遵守诉讼规则和法庭纪律,与司法人员建立良性互动关系,维护法律正确实施,促进司法公正。

 

第四条  律师应当把维护公平正义作为核心价值追求,为当事人提供勤勉尽责、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努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维权,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依法充分履行辩护和代理职责,促进案件依法、公正解决。

 

第五条  律师应当牢固树立诚信意识,自觉遵守职业行为规范,在执业中恪尽职守、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自律。积极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和法定义务,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六条 律师应当热爱律师职业,珍惜律师荣誉,树立正确的执业理念,不断提高专业素质和执业水平,注重陶冶个人品行和道德情操,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尊重同行,维护律师的个人声誉和律师行业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