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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宏志代理:代理澳柯玛股份公司票据纠纷案在深圳罗湖法院判决后二审改判胜诉书

发布时间:2016/1/10 6:04:48  分享到:

 2012年代理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80万元票据纠纷案在深圳罗湖区法院开庭。法院认为涉案票据已经除权判决,且已经生效,权利人应当依据基础法律关系向其前手主张权利,因此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之后,原告起诉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最终改判支持了上诉人的请求。该案反映除权判决状态下票据权利人的救济方式和设计。由于确定的是票据损害责任纠纷案由,最终获得二审法院支持。该案也反映出我国票据纠纷之诉中错综复杂的情况。起诉时稍有不慎可能满盘皆输。因对深圳罗湖区法院2012深罗法民二初第1742号民事判决不服,向深圳中院提起上诉[2013]深中法商第249号。深圳中院审理认为,澳柯玛是涉案汇票权利人,被上诉人东营顺通公司申请公示催告致使上诉人票据权利无法实现,所发生的损失应由顺通公司承担。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处理欠妥,应予纠正。判决1、撤销一审判决;2、顺通公司赔偿上诉人票据损失50万元及利息。

      目前该案已经在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之中。

     经过两级审理,最终获得了票据权利,为企业挽回了经济损失和市场信誉损失,受到委托人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的赞扬。也为张宏志实践票据纠纷案件积累了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