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张宏志律师接受河南省浩达起重电机制造有限公司委托,就不服郑州市中院(2014)郑民二终字第1312号民事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张律师律师在本案一审和二审期间均没有介入,在审查了二审判决后,张宏志律师认为二审判决属于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的再审事由,应当再审撤销原判决。为此接受了该委托提起再审。目前正在等待河南省高院的受理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