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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宏志律师代理众和公司诉工商银行宁波支行票据纠纷1764万元案在东营市中院开庭完毕

发布时间:2016/1/10 5:50:51  分享到:

 根据《票据法》第十二条第二款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的规定,张宏志律师接受东营某有限公司委托,起诉工行宁波江北支行1764万元票据利益返还纠纷案件已经在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2015]东商初字第14号),等待开庭。

    该案件将依据票据法第12条规定,要求确定银行在贴现中存在重大过失造成原告1600万元票据款损失。本次起诉要求该银行返还票据利益1600万元,利息164万元并负担诉讼费用。

    预计该案件将从一审转变成二审,二审生效后,一方仍然可能申请再审。因为对于国有银行来说,1764万元已经足以让责任人构成刑事犯罪,所以将高度重视并全力抗辩。而对于原告来说 ,因受到巨大经济损失无法挽回,本次起诉是其可能挽回经济损失的唯一途径,同样非常重视,寄予极大希望。

 

    担任此委托前后,进行了全面准备和调查研究,收集了国内相关案例;参加相关案件的开庭准备和旁听,分析了一审和二审法院依据的相关理论和案例。同时张宏志本人代理票据纠纷诉讼案例的丰富实践经验也为全面获得诉讼结果奠定扎实基础。